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能够影响人类情绪、行为,改变意识状态,并有依赖作用,其滥用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不刑”不等于“不罚”,刑事案件做不起诉处理后,应当及时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
在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刑反向衔接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当事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崇信县辖区居民销售被检出“5-APB”成分(该成分属于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饮料,虽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就案件争议焦点、鉴定意见认定等方面多次讨论交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得当,充分发挥了融合履职的监督优势。在了解到当事人户籍和住所地为异地时,检察官及时与县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就案件管辖、异地线索移送、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意见,最终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送王某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崇信县检察院通过统筹内外合力,强化能动履职,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有力监督。